患病员工享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在不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可无偿获得病假工资。患病员工享受该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病假申请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对病假申请方式及流程进行详细的规定,如填写病假单、提供医疗证明、提供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病假单、病历卡、相关发票等材料,对医疗机构的级别提出一定的要求。
上海市卫生局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针对三期女职工请产前假和哺乳假所开具的病假单,提出了“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的要求。所以除三期女职工请病假有特殊要求以外,就一般病假,正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能够证明劳动者真实患病事实的医疗就诊记录,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病假待遇。
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的考虑,员工请病假,只要向公司提交了正规医院的病例资料、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等相关材料后,就有权休病假,而不需要以公司批准为前提。
一般来说,公司单纯规定不批准就不能休病假,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公司可以合理地规定请病假需要履行的手续以及拒不履行的后果。员工在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义务遵照公司规定的流程申请病假,如果员工没有合理理由,却拒绝按规定履行请假流程,那就属于员工过错。
不过,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病假的员工,比如突发疾病等,员工客观上无法及时地按照公司流程申请病假,公司也不能仅凭请病假流程的规定,就此直接判定为员工过错,应当及时与员工沟通,提醒、协助其按照公司流程补交病假手续。
除此之外,公司对劳动者所提交的病假单真实性存疑的,有权要求劳动者复查。对于个别恶意开具虚假医疗病假证明而旷工的劳动者,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