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
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
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便规定:
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
在实行初税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
于是,鲁国便实行初税亩,即:
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
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初税亩”被认为是按土地收税的标志,即“履亩而税”,因此具有非常意义。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不仅如此,初税亩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