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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是什么?

2024-07-29 14:45:01

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申请了一个行政许可,但是行政机关拒绝了你的申请,或者一直没有给你答复;你收到了一个行政处罚,但是你认为这个处罚是不合理的,或者程序有问题。

你的财产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但是你觉得这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你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但是行政机关却不理不睬…… 如果你遇到了这些问题,你该怎么办呢?

有没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呢? 答案是有的。在我国,有一部专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如何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1。

【案例描述】

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在某市经营出租车业务。某日,他在接载乘客时,被市交通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拦截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张某的出租车没有安装计价器,并认为张某涉嫌非法营运,对张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收缴了张某的驾驶证。

张某对此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向市交通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他认为自己并没有非法营运,而是按照市出租车管理局的规定,在没有计价器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好的价格收取车费。

他还提供了市出租车管理局颁发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与乘客签订的《出租车服务协议》等证据。

市交通管理局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经营, 张某对此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他请求法院撤销市交通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返还其驾驶证和罚款。市交通管理局作为被告,辩称其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是合法、合理的,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市交通管理局对张某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2,该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更经营项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该条规定所指的“未经许可”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不是指未经出租车管理部门的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4的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4又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许可证。”

由此可见,从事出租车业务,需要取得两个许可证:一个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个是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许可证。前者是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后者是由出租车管理部门颁发的。

另外,张某提供了与乘客签订的《出租车服务协议》,表明他并没有擅自从事或者变更经营项目,而是按照约定好的价格收取车费。

【焦点争议】

一是市交通管理局是否有权对张某进行处罚;二是张某是否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

张某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所指的许可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不是出租车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他已经取得了出租车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因此市交通管理局没有权力对他进行处罚。

法院经审查后,认同了张某的观点,认为市交通管理局的处罚依据是错误的,其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是违法的。

市交通管理局认为,张某的出租车没有安装计价器,就说明他没有按照规定收取车费,而是随意定价,这就构成了非法营运的行为。

张某则认为,他并没有非法营运,而是按照市出租车管理局的规定,在没有计价器的情况下,按照与乘客约定好的价格收取车费。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市交通管理局对张某的处罚事实是不清楚的,其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是不合理的。

【律师观点】

这说明了《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平等、合法、有效地解决争议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和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者改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了错误和不合理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其处罚依据、处罚事实、处罚程序、处罚主体、处罚对象、处罚方式等方面。合理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适度适当、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其处罚目的、处罚效果、处罚手段、处罚尺度等方面。

同时,对市交通管理局的处罚目的、处罚效果、处罚手段、处罚尺度等方面进行了合理性审查,并发现了其存在的不公平和不适当。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市交通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责令其返还张某的驾驶证和罚款。

张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是受到市交通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收到市交通管理局复议决定后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

张某请求撤销市交通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返还其驾驶证和罚款,是明确而合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