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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8000元财物要判几年 以案说法:盗窃罪的认定要件与法律责任

2024-07-29 19:15:01

在繁华的街道或者商场内部,我们经常可以听见或看到他人提醒或温馨提示,需要我们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以免丢失。而这其中,不乏有人起了歹心,想要偷取财物获得不义之财,这种行为一般被我们称之为盗窃。

在法律规定中,以不法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罪名除了盗窃罪还有抢夺罪和抢劫罪,这三者其间有什么分别?我们该如何认定盗窃罪,而犯下盗窃罪的人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案情回顾

小周因家中贫困早早辍学,无奈之下出来务工赚取生活费,并结识了同事小芳。因为小芳本人美丽动人,令小周十分喜欢,但苦于囊中羞涩,虽然二人相谈甚欢,彼此都有好感,小周却不敢和小芳表白。

处于暗恋中的小周偶然间看到了新来的同事小李对小芳大献殷勤,这增强了他的危机感。实在不忍心看到小芳被他人夺去的小周决定趁着其生日时机购买一条价值8000元项链向其表白。

然而因小周出来务工时间不长,加上本身家庭条件并不好,手中余钱不多,无法买入正品项链,最终只能在网上购物平台花费1200元购入一条精仿品。

虽然仿制项链已经拿到手,但是小周内心却陷入了煎熬,他一面担心如果小芳认出自己购买的不是正品会不会非常失望,一面又害怕自己的表白不成功担心小芳拒绝。下班后,小周仍旧忧心忡忡,而路过商场时,看着该品牌外立的商标,小周心中突然涌现出一个想法:如果将假货和正品调换顺序就好了!

随即,小周进入商场,来到项链品牌的柜台前,要求柜姐为自己讲解展露的产品,并借此机会找到自己想要调换的项链。他在另一人到来柜台询问时,借着观看项链的理由,让柜姐将真的项链拿出,并将仿制品藏于手心,悄悄将二者交换。

为了不被商场的检测器发现,小周来到二楼将其从窗户扔进楼下一草丛隐蔽处,随后离开商场,将草中的项链取回,装入口袋。

在小芳生日时,小周拿出准备好的项链向其表白,并获得了小芳的同意。但由于偷盗带来的负罪感,让小周整日忧心忡忡,茶饭不思,精神一天天萎靡下来。察觉到小周有心事后,小芳耐心询问,在她的温柔的声音中,小周也逐渐敞开心扉,告知其自己偷盗项链的事情。

听此后,小芳脸色一变,当即便要求小周立刻将项链还回去。见小芳神色坚决,小周自己也难以调解犯罪后的痛苦,就当他准备再将项链放回去时,接到柜姐报案后调查监控发现真相的警方也来到了小周家,并将其抓捕归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转化为自己占有。

其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想要占有他人的财物,这其中他人财物并非指自己的,也即是说如果是偷盗自家财物,并不能认定为盗窃。

在客观手段方面,其是通过相对平和的手段来对物进行占有。这一点不同于抢夺和抢劫,在抢夺中犯罪行为人是通过对物的暴力来达到个人的目的,例如飞车贼抢包,其中就属于对包的暴力;而抢劫则指的是对人的暴力,指的是通过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压制住被抢劫人的反抗行为,使其违背个人意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犯罪。

而在盗窃中,对人对物都不使用暴力的方式,而是相对平和的手段将财物据为己有,只要财物实际处于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则视为盗窃既遂。

在本案中,小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也即是想要通过偷盗的方式不付钱拿取商家所拥有的正品项链,符合主观条件。虽然柜姐主动将项链掏出递给他观看,但实际在商场中我们仍然可以视为柜姐此时没有脱离对项链的占有,但是在小周将项链调换后并离开将其抛至草丛隐蔽处后,柜姐此时对物的占有实际上已经转移到小周身上。

即使小周将项链抛到草丛中,因为隐蔽不易被人发现,仍可以视为没有脱离小周的实际控制,小周仍然为其占有人,盗窃罪成立且既遂。在悔改后,小周想要将项链送还,但是盗窃既遂后即使将原物返还也不影响犯罪成立,只是在量刑方面可以斟酌减轻。

在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中,8000元已经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应判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小周用价值1200元的假冒项链顶替了正品项链,但盗窃数额不能被其价值相抵,也即是说盗窃的数额为正品价值,而无需减去1200元。

终上所述,因以盗窃罪判处小周有期徒刑2年至3年,但因其却确有悔过,并主动返还原物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