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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 您认为学校需要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吗

2024-07-27 13:30:02

学校是否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学校并不需要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成年的兄姐;

·三、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年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若干种:

·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才需要承担责任。